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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2022-10-28 14:56:57  浏览次数: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提高服务质量,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域内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溪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

第三条  凡已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经与管理中心签订《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办理协议》后,可利用网上业务大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

(五)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第六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八条  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均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职工委托单位经办人以外其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还应当提供经公证机构或其他法定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受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第九条  管理中心应对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申请资料齐全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核对一致无涂改;

(二) 申请表册填写规范、完整,签章清晰齐全;

(三) 申请表册填写信息与所附材料一致;

(四) 申请表册中涉及的人数、金额、比例等数据勾稽关系正确;

(五) 申请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信息一致;

(六) 归集业务办理时所提供材料,除证件原件或本办法特殊规定外均须加盖公章。

(七) 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审核要求。

第十条  申请资料审核通过的,管理中心应予以办理,审核未通过的,管理中心应告知不予办理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三章 账户设立和注销

第十一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之内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管理中心在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时应记载单位基本信息、缴存信息和经办人信息,一个单位只开设一个单位账户,管理中心应核实单位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  单位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中心登记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管理中心应为职工设立个人账户,生成个人账号;一个职工在同一设区城市应只设立一个个人账户。管理中心应核实单位信息、职工个人信息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前应保证不存在欠缴、职工个人账户去向明确。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者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章 转移和变更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移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同城转移:转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出手续,转入单位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转入手续;职工个人账户从原单位管理户直接转入新单位管理户。

(二)异地转移:原缴存地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且本地新账户连续足额缴存满半年时,转移职工可凭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向管理中心提交外部转入申请,职工连续缴存时间合并计算。

(三)单位拒不办理转移或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个人账户信息有误或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鉴于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涉及职工个人账户资金安全,办理职工信息变更职工本人应到场确认,以确保职工信息变更的安全性、准确性。职工在公安机关变更了身份信息的,还应当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材料。身份证号码升位等一般性信息变更,无需单位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同时到场办理。

第十六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在归集业务中存在职工与单位中断工资关系但保留劳动关系的情况,单位应当自中断工资关系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单位与职工恢复工资关系的,单位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七条  职工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符合转移、销户条件的,单位应当在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集中封存手续,集中封存期间,管理中心应按规定对职工个人账户和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

第五章 缴存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补缴的应当先确认缴存信息后缴款,缴款信息和资金应一致。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缴存基数应当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本溪市政府公布的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限额由管理中心根据上述标准予以明确,并每年定期向社会公布。

缴存基数按百位计算,不足百位的进百位计算;职工月缴存额的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当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且不得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可申请低于设区城市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降低缴存比例一般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单位应当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标准,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当再次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补缴范围包括: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管委会批准后,可以申请缓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缓缴。缓缴一般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单位应当对缓缴的住房公积金予以补缴,缓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单位应当再次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第六章 监督

第二十三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督促限期办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第二十五条  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监督单位按时履行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第二十六条  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其缴存义务的,职工可通过司法诉讼或劳动仲裁等有效法律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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