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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信息化数据资源使用办法

2019-10-30 09:56:08  浏览次数:
日期:2019/4/19 3:08:59

本公积金发〔2019〕11 号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信息化数据资源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信息化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质量控制,推动其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发挥数据资源在本溪市综合改革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提高信息化条件下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作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数据资源,是公积金的公共资源,是指中心全体员工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各类信息化数据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各业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信息化系统形成的信息化数据资源。

第二章 信息数据的管理

第三条 信息化数据资源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共享原则。以全面共享为根本,不共享为例外。在保证数据资源安全的前提下,中心业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提供各类信息化数据资源共享服务,使数据资源能够满足各种业务的使用需要及决策支持。

(二)依法使用原则。对中心数据资源进行合法、合理使用,不得滥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中心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数据资源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安全可控原则。依托中心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完善数据资源共享安全机制,确保数据资源安全。

第四条 中心各部门须依照其业务数据资源运维的权限和职责,明确信息化数据的修正、补充、更新、删除等操作流程,保存数据运维过程中所有相关的日志记录,未经授权不得对数据进行操作。

第五条 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类如下:

(一)普遍共享类: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的信息化数据资源。

(二)有条件共享类:数据内容敏感、按照保密管理或其它规定,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资源需求方的信息化数据资源。

(三)不共享类:有法律法规、中心规章制度或其他依据明确规定不允许共享的信息化数据资源。

第六条 中心各业务部门根据职责,协同信息部门对本部门所掌握的数据资源进行梳理,确定其共享属性,协助信息部门编制目录,形成信息化数据资源目录,并确保其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第七条 中心数据资源应为中心各项事业发展和各单位业务需求服务,发挥数据资源在数据共享、管理服务能力提升、数据挖掘分析、辅助决策支持等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信息数据的使用

第八条 对普遍共享类数据资源,资源需求方向中心信息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化数据资源使用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数据共享保密协议》(附件2)(以下简称《保密协议》),报主管领导批准后,信息部门通过数据接口或数据导出等形式提供数据。

对有条件共享类数据资源,资源需求方向中心信息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和《保密协议》,中心应以办公会议形式进行审核,并给出答复意见。信息部门通过数据接口或数据导出等形式提供数据。

第九条 共享数据资源只能用于使用部门履行职责和特定工作需要,数据资源使用部门要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共享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条 建立疑义、错误数据资源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中心信息部门予以校核修正。

第四章 信息资源的安全与追责

第十一条 中心各部门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数据资源安全,避免数据丢失或被破坏、更改和泄露。

第十二条 在数据资源应用时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只能用于申请授权范围以内的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获得的数据公开,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

第十三条 对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管理失控,致使出现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漏的;不按照规定,擅自将获取的共享数据资源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或擅自转让给第三方,或利用共享数据资源开展经营性活动的,造成国家、中心和个人损失的,中心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化数据资源使用申请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申请内容


用    途


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使用部门承诺

 

承诺遵守中心信息化数据资源使用办法规定,不将所申请使用的数据资源用于申请授权范围以外用途,对提供的数据保密,不向第三方提供,不损害个人隐私权等权益。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数据提供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只有申请使用有条件共享数据资源时才需数据提供部门审批。


附件2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数据共享保密协议

    为做好中心共享数据的安全管理,保障数据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化数据资源使用办法》,特制定本协议。

    一、签约双方

    甲方: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乙方:(数据使用方):

    二、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甲方提供的信息化数据。

    三、乙方责任

    1、数据使用申请部门仅限本溪市政府所属部门,使用部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数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数据使用经办人负责数据安全管理。数据使用经办人必须为该单位指定的在职职工。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安全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3、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数据,只享有使用权,数据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委托第三方开发的应用系统使用本数据时,乙方应和该公司签署数据安全保密协议。

    4、乙方不得有偿或无偿转让其从甲方获得的数据,包括对这些数据进行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数据。

    5、乙方不得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数据向外分发,或用作向外分发或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也不得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

    6、乙方从甲方获得的数据用途必须与数据使用申请中规定的一致,需要改变用途时必须重新申请。

    7、乙方对所获得的数据的使用和保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保密制度的要求执行。

    8、乙方从甲方获得的数据在相应业务信息系统上使用时,若业务系统出现危害数据安全的网络信息安全漏洞时,甲方有权停止数据提供、关停相关业务信息系统,直至乙方修复漏洞。

    9、对于没有遵守法律、法规及上述规定的,造成甲方信息或公积金信息泄露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甲方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乙方及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  方(公章):                 乙  方(公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 4 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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