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下限的通知
2025-12-01 16:10:17 浏览次数:
关于调整本溪市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下限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规定,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额下限调整如下: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5〕7号)、本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和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我市市区(含平山区、明山区、溪湖区、南芬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2100,本溪县、桓仁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调整为2000;根据我市现行缴存比例下限,我市市区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月缴存额下限均为105元,本溪县、桓仁县单位缴存部分和个人缴存部分月缴存额下限均为100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各单位严格执行政策。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1日
-
没有上一篇了
-
下一篇:清风拂窗口 服务暖民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