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本溪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评价分级监管暂行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本溪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信用评价分级监管暂行办
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
按照《本溪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文件要求,为规范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起草了《本溪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评价分级监管暂行办法(试行)》,现向各缴存单位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9月26日前将书面反馈意见加盖公章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至我中心,未按时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电子邮箱:bxgjjywglb@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本溪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评价分级监管暂行办法(试行)》反馈意见”字样。
联系电话:024-43620300 联系人:张松倩
附件:本溪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评价分级监管暂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15日
附件:
本溪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信用评价分级监管暂行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规范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信用评价工作,引导缴存单位依法合规缴存,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及《本溪市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溪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存续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单位信用评价工作,是指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对缴存单位开展信用信息采集、信用评价并实施差异化监管的过程。
第四条 单位信用评价工作遵循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客观公正、分类分级、动态调整、诚信便利、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 单位信用评价需采集的信用信息主要由基本信息、业务办理信息、公共信用信息组成。
第六条 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名称、住房公积金账号、单位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单位缴存比例等。
第七条 业务办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日期、最后汇缴月、开户人数、汇缴人数、缴存比例、缴存状态、缴存比例变动情况等。
第八条 公共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列入国家、省、市三级“信用中国”网站的行政处罚等公示信息;
(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示的被执行人信息及失信被执行人信息;
(三)被列入国家、省、市三级“信用中国”网站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安全生产严重失信名单、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主体、海关失信认证企业等联合惩戒信息。
第九条 单位信用评价信息的公开程度与公开范围,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公开公示类,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信用中国”平台及公积金中心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二)依授权公开类,仅向被授权主体披露信用评价结果;
(三)内部使用类,仅供公积金中心各业务经办部门使用,或与相关政府部门共享。
第三章 信用评价
第十条 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按照《本溪市住房公积金信用分级分类评价标准》(附件1)中基础指标合格的单位,得基础分8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加分或扣分指标进行加分或减分,评价标准根据上级监管政策适时调整。各信用等级对应的单位信用评价等级得分及对应差异化监管标准:
(一)A级(优秀):
综合得分≥90分,信用状况优良,实施守信激励;
(二)B级(良好):
75分≤综合得分<90分,信用状况合规,实施常规监管;
(三)C级(一般):
60分≤综合得分<75分,信用存在风险,实施重点关注;
(四)D级(较差):
综合得分<60分,信用状况不良,实施严格监管。
第十一条 A级、B级、C级评价结果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个自然年度,即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在此期间发生信用等级调整,新的信用等级有效期将按该自然年度内剩余时间计算;D级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3年,若期间发生信用等级调整,则从新的信用等级调整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十二条 在评价过程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
(一)单位未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中心行政执法,仍拒不办理的;
(二)单位上报虚假工资标准,降低或提高职工缴存基数的;
(三)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经公积金中心行政执法仍不缴存的;
(四)单位拒绝公积金中心执法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经公积金中心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五)单位违规代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协助个人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六)单位协助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者违规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依据上述标准被评定为D级的单位,在完成信用修复后,可结合实际情况重新评定等级。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采取集中评价和实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信用等级实施动态调整。
对于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B级、C级及有效期届满的D级单位,每年一月集中组织信用等级评价,考核周期为上一自然年度。
对于在业务办理或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应当调整单位信用评价时,由公积金中心确认相关信息,对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实时调整。
第十四条 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满前,向公积金中心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供相关书面资料或证据;逾期未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单位认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出异议申请:
(一)信用评价结果认定有误的;
(二)公积金中心未按规定受理或者通过信用修复申请的;
(三)公积金中心未按规定停止公示已完成信用修复的失信信息的。
第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在收到单位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公积金中心确认后,按实际情况重新评定其等级。
第十七条 对经重新评定的等级,公积金中心应在重新评定等级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评价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后,正式确定信用等级,纳入单位信用档案。单位信用评价结果作出10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四章 评价结果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依据信用等级实施精准监管,落实差异化服务与约束措施。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单位,列为守信激励单位,享受以下便利政策:
(一)开通“绿色通道”,业务办理时限缩短,优先办理缴存比例调整、账户变更等业务;
(二)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的,可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三)在“双随机”系统免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
(四)公开表彰并在官网、合作媒体宣传,优先推荐参评市级“诚信单位”;
(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溪市相关政策要求,应给予的其他守信激励措施。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为B级的单位,列为常规监管单位,享受以下便利政策。
(一)承诺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的,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在“双随机”系统按照基准比例随机抽查,基准比例在当年公积金中心执法检查计划中确定。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为C级的单位,列为重点关注单位,信用有效期内可适用下列监管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和材料审核关注对象;
(二)取消适用信用承诺制度、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三)将单位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双随机”系统按照2*基准比例随机抽查。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为D级的单位,将被列为严格监管单位,在信用有效期内可适用以下惩戒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列入住房公积金业务*和材料审核关注对象;
(二)取消适用信用承诺制度、容缺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三)取消线上业务及自助业务*;
(四)失信信息将报送至本溪市大数据平台、本溪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按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展示;
(五)在公共信用信息网站及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公示对单位的行政处罚信息;
(六)将单位列为严格监管对象,在“双随机”系统加大检查力度,在信用等级有效期内每年检查一次;
(七)按照上级监管要求纳入联合惩戒范围;
(八)按照法律法规及本溪市相关政策要求,应给予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五章 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 被评价单位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主动改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自改正之日起连续合规满3个月并做出信用修复承诺的;
(三)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信息等公共信用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在“信用中国”撤销公示的;
(四)履行司法案件相关法定义务,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销案撤销公示的;
(五)无新增违规记录。
第二十四条 信用修复流程:
(一)申请:单位向公积金中心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佐证材料(整改报告、补缴凭证等);
(二)审核:公积金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并同步验证数据合规性;
(三)公示与生效:审核通过的将结果进行公示,如无异议则调整信用等级,修复结果纳入信用档案;审核不通过的,书面告知理由。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修复后,原失信记录不再作为评价依据,但原始记录需按规定保存,确保可追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需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擅自修改评价数据、泄露单位商业秘密;
(二)评定过程需留存完整工作台账,确保可追溯;
(三)对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四)不得向单位收取评价和查询费用。
第二十七条 单位以虚假材料骗取信用等级或信用修复的,一经查实:
(一)立即撤销评价结果及修复资格,将等级下调为D级;
(二)3年内不得申请信用修复及参与评优;
(三)记入单位不良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平台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积金中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9月15日
附件1: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信用分级分类评价标准
指标类别 | 评分标准 | 分值 | 评分标准 |
基础指标 | 1.缴存规范性 | 30分 | 单位账户连续正常足额缴存,无欠缴、漏缴、停缴等异常情况 |
2.信息完整性 | 20分 |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完整准确 | |
3.封存账户处理 | 20分 | 封存的职工个人账户数据处理及时,单位账户内封存的个人账户人数小于10% | |
4.政策配合度 | 10分 | 配合公积金中心执法检查工作 |
加分指标 | 1.连续足额缴存 | 10分 | 连续足额缴存满5年得5分;5年以上每满一年额外加1分,最高加5分 |
2.政策配合 | 5分 | 能积极配合公积金中心执法检查、调研、培训、宣传等工作,按时完整合规地提供检查材料 | |
3.无失信记录 | 5分 | 未被其他部门纳入失信名单 | |
4.封存账户处理 | 5分 | 单位封存账户职工数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5% | |
扣分指标 | 1.缴存规范性 | 5分 | 单位无故欠缴3个月以下 |
10分 | 单位无故欠缴3-6个月 | ||
20分 | 单位无故欠缴6个月以上 | ||
2.信息完整性 | 5分 | 单位基本信息缺失或未及时变更的 | |
5分 | 单位缴存信息有误或未及时调整的 | ||
5分 | 单位经办人信息缺失或未及时更变更的 | ||
3.封存账户处理 | 5分 | 10%≤单位封存账户职工数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30% | |
10分 | 30%≤单位封存账户职工数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50% | ||
15分 | 单位封存账户职工数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50% | ||
4.政策配合性 | 15分 | 拒绝配合公积金中心执法检查的 | |
5.办理及时性 | 5分 | 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封存、转移等手续,经公积金中心督促后仍未及时改正且不存在正当理由的 | |
10分 | 单位未按时为本单位录用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催缴,仍未及时办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