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5-06-30 16:06:20 浏览次数:
关于修改《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文件精神,为维护正常房屋交易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秩序,为进一步规范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正当权益,现对《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补充规定,通知如下:
一、第二十条第(二)项修改为: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交易中心备案)、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值税发票。(自2025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购买再交易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6个月后方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应自可申请提取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在2025年7月1日后的按该政策执行)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