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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运作暂行办法

2019-10-30 09:55:28  浏览次数:
日期:2019/4/19 3:07:14

本公积金发〔2019〕8 号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运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办事环节,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效能和便民服务水平,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溪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运作管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包括心肌梗塞、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再生障碍性贫血、风心二狭二闭、脑血管畸形、脑血管意外、坏死性肠梗阻、肝萎缩、严重复合型外伤、严重电击伤、各种癌性病变、重大器官移植、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良性脑肿瘤、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含廉租房、公租房及商品住房);

(五)出境定居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第五条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续缴存的职工,在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提取。

第六条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七条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及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家庭成员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八条 职工本人及配偶尚未结清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尚未偿清前不受理其它提取业务。

第九条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含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等)的,自房产部门备案或私有产权不动产登记证发证之日起一年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自有效材料签发或取得私有产权不动产登记证之日起一年内;其它类型住房自最后一次开具购房有效凭证或取得私有不动产登记证之日起一年内的,均可办理一次性提取,超期不予办理。

第十条 同一套住房一年内(12个月)两次以上(含两次)变更产权的,经与不动产部门核实后,不予受理以该套住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在购房行为发生一年内办理提取夫妻双方及拥有房屋所有权家庭成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计算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结算日期以前职工公积金账户内存款余额,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已付金额,提取金额到百元。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购房类商业贷款和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偿还实际已还款本息,提取间隔不小于12个月,提取金额到百元。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含罚息)。

第十三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的治疗费用。

第十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每满12个月可申请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不得超过当期实际支付住房租赁租金的总额,提取金额到百元,每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12000元。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五)、(六)、(七)、(八)项和第五条规定的,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十六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提供身份证,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房屋产权共有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房屋共有产权证明、户籍关系证明;委托他人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或职工单位介绍信和代领人身份证;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须出具单位介绍信、职工单位已备案经办人身份证。

第十七条 提取人在提供第十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和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结算账户的同时,还应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中心与相关单位联网共享信息后,由中心通过系统查询认定,认定后,提取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可相应减少);

(一)职工全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合法有效的凭证。

1、全款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存量房、二手房等已取得私有产权不动产登记证的,须提供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的不动产登记证、交易合同,在税务机关缴纳的契税凭证。

2、全款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未取得私有不动产登记证,已在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须提供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含网签备案协议)、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全款)、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契税)

3、购买单位公有住房私有产权的,须提供私有产权不动产登记证,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4、自住住房动迁的,须提供城镇房屋拆迁产权审定书、城市住宅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产权调换房屋价款收据、私有产权不动产登记证或进户通知书。

(二)建造自住住房的,市区提供市级(县境提供县级)规划土地和建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和农村集镇自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核发的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房费用等有效凭证。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由属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内容建议为翻建、大修的《房屋修缮工程勘查意见书》以及相关费用等证明。

(四)偿还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须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冲还贷业务,不受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业务。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契税凭证及贷款公积金中心出具的无违约的还款记录;偿还商业性普通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取时须提供住房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契税凭证及贷款银行房贷部门出具的无违约的还款证明。提取人配偶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近两年公积金账户使用记录。

(五)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须提供二级(含)以上医院盖章确认的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历、医保卡、户口本或相关亲属关系证明,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

(六)本市无自住住房,且租住住房支付房租的,须提供由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房屋租赁证》及租房缴款收据或居住地社区出具的租房证明、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暂住人口登记证明,税务部门出具的租赁纳税发票,租房合同。(与相关部门联网后可适当减少所需材料)

(七)职工出境定居的,须提供户口注销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八)职工离退休的,须提供离退休批准文件或离退休证。

(九)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证明。

(十)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职工所在单位的证明介绍信。

(十一)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后,未继续缴存的,须提供劳动部门备案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十八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可凭《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所需材料,经中心核准、确认身份信息后,直接办理。

第十九条 职工凭提取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办事处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处在受理申请后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由单位集中统一办理的提取业务,经中心审核准予提取后,所提金额由中心直接转入职工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结算账户内。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一条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骗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金出具虚假证明的;除追回所有款项本息外,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实行终身负责制。负责提取业务的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对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提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和组合贷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 4 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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