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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住住房装修及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6-09-07 15:09:33  浏览次数:

关于自住住房装修及支付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了尽快落实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装修自住住房、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支持政策,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关于落实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支持自有住房装修提取政策的通知》《关于落实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政策的通知》,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政策编制、落地工作,现向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征求意见,请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领域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请于2026919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卜威江

联系电话:024-43620932

电子邮箱:bxgjjywglb@163.com

 

附件:1.关于落实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支持自有住房装修提取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落实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819日                






附件:

关于落实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支持自有住房装修提取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缴存单位、全体缴存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更好满足多样化住房消费需求,规范我市自有住房装修提取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一)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本市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

(三)提取申请人及配偶2026920日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的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四)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自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或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缴存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二手房)的,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6个月以,缴存人及配偶可申请提取

(五)同一套住房五年内仅可申请一次自住住房装修提取。

二、提取额度及频次

(一)提取额度:
    按照房屋产权面积×1200元计算提取额度,夫妻双方提取金额合计不得超过10万元。

(二)提取频次:
    以家庭为单位,缴存人及配偶仅限申请一套自住住房装修提取一次,且不予补提。婚姻关系变更,已按自住住房装修提取过的原有住房及缴存人,不再享受此政策。

三、提取材料   

(一)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配偶有效身份证件;

(三)婚姻关系证明材料(已婚的提供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簿及单身承诺书;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提取申请人受委托银行储蓄卡;

(五)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

(六)住房公积金装修提取承诺书(承诺书由各营业部服务窗口提供)。

以上政策自2026920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上级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2

关于落实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

物业费提取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缴存单位、全体缴存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4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满足缴存职工自住住房日常消费需求,规范我市物业费提取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提取的物业费为2026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2.申请提取的房屋产权属于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仅限自住住宅,商业用房、公寓等非住宅房屋不予受理该项提取业务;

3.提取申请人及配偶无未结清的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4.提取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未被依法查封、冻结或依据有关规定限制提取

二、提取频次

每名职工每年可申请办理一次物业费提取业务,每次申请一套住房。

三、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按照职工提供的物业费正规发票记载的实际缴费金额予以核定每套房屋年度提取金额上限为3000元。实际缴费金额低于3000元的,按发票金额提取实际缴费金额高于3000元的,按3000元上限执行。同一套房屋,职工本人与配偶共同提取金额不超过发票记载的实际缴费金额且不超过该套房屋年度提取上限3000

四、提取要件

1.提取申请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房屋权属证明(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

3.物业费正规税务发票标注缴费所属年度、房屋地址

4.提取申请人受委托银行储蓄卡;

5.提取配偶名下房产支付物业费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以上政策2026920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上级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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