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落实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关于落实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
为了尽快落实新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的支持政策,制定了《关于落实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政策的通知》,现已形成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做好政策编制、落地工作,现向各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征求意见,请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领域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意见请于2026年9月24日前发送至电子邮箱。
联系人:卜威江
联系电话:024-43620932
电子邮箱:bxgjjywglb@163.com。
附件:关于落实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8月25日
附件:
关于落实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
物业费提取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缴存单位、全体缴存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满足缴存职工自住住房日常消费需求,规范我市物业费提取业务办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提取的物业费为2026年度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自住住房物业服务费;
2.申请提取的房屋产权属于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仅限自住住宅,商业用房、公寓等非住宅房屋不予受理该项提取业务;
3.存在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账户须留存足额还贷余额(住房公积金贷款三个月还款额)。
二、提取频次
每名职工每年可申请办理一次物业费提取业务。
三、提取额度
提取金额按照职工提供的物业费正规发票记载的实际缴费金额予以核定,每套房屋年度提取金额上限为3000元。实际缴费金额低于3000元的,按发票金额提取;实际缴费金额高于3000元的,按3000元上限执行。同一套房屋,职工本人与配偶共同提取金额不超过发票记载的实际缴费金额且不超过该套房屋年度提取上限3000元。
四、提取要件
1.职工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房屋权属证明(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等);
3.物业费正规税务发票(标注缴费所属年度、房屋地址);
4.职工本人受委托银行储蓄卡;
5.提取配偶名下房产支付物业费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
以上政策自2026年9月20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上级出台新规定,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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