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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次责令限期缴存通知单

2026-07-03 15:44:00  浏览次数: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次责令限期缴存通知单

2026150

编号:0120260132

本溪市龙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658日收到职工张双立的书面申请,反映其在贵公司任职期间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现申请我中心依法督促贵公司补缴其在职期间的应缴住房公积金。

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明细表、劳动合同、工资明细等材料可证明:该职工20143月至20255月与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单位未缴存公积金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明细表相关政策规定,我中心核算欠缴情况如下

根据贵单位该期间缴存比例10%计算,该职工合计缴金额为75700其中,单位应缴部分37850元,个人应缴部分37850元。            

综上所述公司已涉嫌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为督促贵公司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现将上述情况予以正式通知,认真核实。如欠缴金额存有异议于收到本通知单之日5个工作内,我中心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便核实处理逾期未提供视同贵公司认可通知单载明的欠缴金额。如情况属实请自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我中心为该职工补缴应缴住房公积金。

如未在限期内履行相关手续,我中心将记录相关情况,并在后续管理中依法留存备案。因未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引发的劳动纠纷、信访投诉及其他不利后果,将由贵公司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联系人:孙爽

联系电话:024-43620727

联系地址: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72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送 达 回 执

编号:0120260132

文书名称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首次责令限期缴存通知单

文号

2026150

首次下达

催缴单时间

                     

接收时间


被送达单位或人(单位名称或姓名)

 

  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名

 

            

     (印 章)

单位拒签

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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