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次责令限期缴存通知单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次责令限期缴存通知单
〔2026〕150号
编号:0120260132
本溪市龙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我中心于2026年5月8日收到职工张双立的书面申请,反映其在贵公司任职期间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现申请我中心依法督促贵公司补缴其在职期间的应缴住房公积金。
经核实,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明细表、劳动合同、工资明细等材料可证明:该职工自2014年3月至2025年5月与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单位未缴存公积金。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明细表及相关政策规定,我中心核算欠缴情况如下:
根据贵单位该期间缴存比例10%计算,该职工合计应缴金额为75700元,其中,单位应缴部分为37850元,个人应缴部分为37850元。
综上所述,贵公司已涉嫌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二十条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为督促贵公司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现将上述情况予以正式通知,请认真核实。如对欠缴金额存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中心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及证明材料,以便核实处理,逾期未提供,视同贵公司认可本通知单载明的欠缴金额。如情况属实,请自收到本通知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材料到我中心为该职工补缴应缴住房公积金。
如未在限期内履行相关手续,我中心将记录相关情况,并在后续管理中依法留存备案。因未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引发的劳动纠纷、信访投诉及其他不利后果,将由贵公司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联系人:孙爽
联系电话:024-43620727
联系地址: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溪市明山区峪明路276号)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2日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送 达 回 执
编号:0120260132
文书名称 |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首次责令限期缴存通知单 |
文号 | ﹝2026﹞150号 |
首次下达 催缴单时间 | 年 月 日 |
接收时间 | |
被送达单位或人(单位名称或姓名)
| 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名
年 月 日 (印 章) |
单位拒签 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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