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本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 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修改《本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
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的通知
本房委发〔2026〕3号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势,更好地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强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功能,现根据《关于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的通知》(辽住建〔2026〕8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本溪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做出修改如下:
一、第一章第二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未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港澳台人员和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
二、第一章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溪市行政区域内,未满法定退休年龄、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遵守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自愿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公积金缴存和使用。
三、第二章第八条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办理缴存登记和开户手续: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二)本人受委托银行I类储蓄卡;
(三)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第四章第十八条修改为:单位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自愿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同城转移转入灵活就业缴存的,连续缴存、封存时间累计计算。办理异地转移接续的,同步转移单位缴存和灵活就业缴存信息,缴存余额、缴存时间合并参与贷款额度计算。
五、第四章第二十条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规定的,享有与单位缴存职工同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权利。可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并执行相关提取政策和管理规定。
六、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灵活就业人员因个人原因停止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停缴当月向管理中心申请封存账户,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担保责任的,可全额提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终止缴存协议并销户。由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继续缴存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贷款结清前不得办理销户提取。
以上政策自7月1日起执行。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