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职工家庭电梯更新改造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关于支持职工家庭电梯更新改造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为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在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中稳步推进电梯更新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住建〔2024〕59号)要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作用,结合本市实际,支持职工家庭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对象
符合本溪市住宅电梯更新改造范围,实际支付更新改造费用的职工家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均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职工家庭所分摊的电梯更新改造费用。
住宅电梯更新改造范围包括:住宅老旧电梯更新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
二、提取频次和额度
在电梯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及家庭成员提取额度为电梯更新改造家庭分摊的自筹建设资金(取整到百元);同时不得超过竣工验收当日各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余额之和(可提余额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减掉一个月的缴存额)。
竣工验收时间以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凭证或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申请材料明示的时间为准。
三、缴存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材料
1.提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提取申请人本人名下Ⅰ类银行储蓄卡;
3.提取申请人为职工家庭成员时,还需提供家庭关系证明材料;
4.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5.所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凭证或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6.所装电梯分摊费用发票或既有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7.有效个人支付凭证原件;
8.委托他人代办理的,提供受托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经公证的委托书。
四、办理程序
各服务部应当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自受理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算)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办理提取手续;不准提取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其它事项
(一)提取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有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办理提取业务。
(二)提取额度以户为单位,一户有多人提取时,总提取额不得超过该户实际出资额,实际出资额以所装电梯分摊费用发票或既有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协议书中电梯建设费用每户分摊数为准。
(三)电梯更新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影响其他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尊重事实为原则,提供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员工档案登记表等能够证明家庭成员关系的材料均可。
本通知由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4年12月1日开始执行。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