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2019-10-30 10:02:56 浏览次数:
日期:2019/2/1 3:06:20
事项名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法律依据: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章、《本溪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审批条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申报材料:
提供医院证明或者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地点: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3楼服务大厅
办理程序:
1、提取申请人或单位代办人持《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及相关要件,向单位提出申请;
2、单位核实后,在申请书上加盖单位预留印鉴;
3、提取申请人或单位代办人持相关要件到住房公积金提取窗口进行审批
办结时限:3-5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024-43620912
投诉电话:024-4362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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