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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暂行办法

2019-10-30 09:55:07  浏览次数:
日期:2019/4/19 3:06:24

本公积金发〔2019〕7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运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溪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

第三条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分支机构(以下称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在职职工均应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 单位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计入个人所得税应纳所得额。

第二章 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

第六条 单位必须按规定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第七条 单位录用和调入职工,应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30日内到管理中心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八条 管理中心应对单位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宜通过联网协查等方式核实单位信息、职工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审核通过的应办理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办结后应返回办理回执或提供业务办结情况电子查询;审核未通过的,应告知不予办理的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九条  一个单位只设立一个单位管理账户,生成单位账号;一个职工只设立一个个人账户,生成个人账号。

第十条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包括基本信息、缴存信息和经办人信息。

基本信息应包括单位名称、单位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所属地区、单位地址、主管部门、单位性质、经济类型、隶属关系、行业分类、资金来源、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号码等。

缴存信息应包括单位登记号、开户人数、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款方式、首次汇缴月份、月汇缴总额等,宜包括单位地址,邮政编码、主管部门、所属地区、发薪日、经办部门、经办人等

经办人信息应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电子邮箱等。

第十一条 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等,宜包括婚姻状况、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家庭住址等。

第十二条 单位缴存登记信息或个人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涉及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单位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应同时到场办理。

第十三条 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管理中心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手续。职工个人账户依照提取或转移的相关规定办理后可同时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

新录用或新调入职工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被录用或调入后的首月工资。

第十五条 管理中心对缴存基数范围予以控制,最高不应高于本溪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应低于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缴存基数的调整,单位须持相关资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调整手续。管理中心对缴存基数应每年核定一次,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 职工和单位应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财政预算单位按照本溪市人民政府审核报批的缴存比例缴存;其他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在5%至12%之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对缴存比例范围予以控制,最高不应高于12%,最低不应低于5%;同一单位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第十九条  缴存比例的调整,单位须持相关资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办理调整手续。单位提高或降低缴存比例,应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工会讨论通过。

第四章 汇缴和补缴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实行按月缴存制度。单位应在每月职工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管理中心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单位录用新职工或调入职工,从起薪当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是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为职工扣缴的住房公积金之和。缴存额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二十二条  单位缴存信息确认后应持相关资料办理汇缴手续,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确定缴款方式,生成汇缴业务流水号,并告知单位。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收到单位款项后,应核对单位应缴存额与汇缴金额的一致性。一致的,按规定及时计入个人账户;不一致的,应与单位联系确认,多余款项可退回单位或记入单位暂存款,少缴的应及时通知单位办理补缴手续。

第二十四条  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补缴住房公积金: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的;

(二)单位少缴、欠缴、缓缴的;

(三)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的;

(四)其它原因应进行补缴的。

     第二十五条  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和少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优先偿还予以补缴。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欠缴和少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予以补缴。

第五章 缓缴和免缴

第二十六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持相关资料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须管理中心审核报批后执行,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七条  单位办理缓缴住房公积金而未缴部分,应视为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或缓缴期满后应予以补缴。

 第二十八条  缓缴期间,只办理单位缴存部分缓缴的,代扣职工个人应缴部分应正常汇缴; 办理全部缓缴的,在缓缴期内住房公积金账户作封存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单位缓缴期间应正常办理除汇缴外的其他缴存业务。缓缴期满后仍需缓缴的,应自到期之日起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缓缴手续。

第三十条  职工按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职工所在单位应以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规定的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只发放生活费的职工,单位和职工免缴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一条  符合免缴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单位应持相关证明资料申请免缴,经管理中心审核报批后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列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业务按国家《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三  本办法由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本溪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 4 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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